一、诉讼证据的种类包括几种
民事诉讼过程中所需要使用的证据类型,主要包含了八个方面的内容,即当事人的陈述、书证、物证、视听资料、电子数据、证人证言、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。
其中,当事人的陈述主要是指当事人对于案件事实的详细描述和说明;书证则是通过文字、符号、图案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,以此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;物证则是通过其外部形态以及特定的物质属性来进行证明;视听资料则如同录音、录像等形式的材料;电子数据这部分则涵盖了网络平台上的各类信息资源;证人证言则是证人在了解案件相关情况后,所作出的真实陈述;鉴定意见则是由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士,针对特定问题所给出的权威性结论;
最后,勘验笔录则是针对与案件相关的场所、物品等对象,经过科学严谨的勘查检验所得出的详细记录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六条
证据包括:
(一)当事人的陈述;
(二)书证;
(三)物证;
(四)视听资料;
(五)电子数据;
(六)证人证言;
(七)鉴定意见;
(八)勘验笔录。
证据必须查证属实,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。
二、诉讼 
诉讼证据的收集和保存有以下规定:
在收集方面,应依法进行,遵循法定程序和方法,如通过合法手段获取书证、物证等。要注意证据的真实性、关联性和合法性。
保存方面,需妥善保管证据原件或副本,防止证据损毁、丢失或被篡改。对于电子证据,要采取适当技术手段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。
同时,当事人有义务及时收集和保存证据,若因自身原因导致证据灭失,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。在诉讼过程中,法院也会根据法律规定对证据的收集和保存进行监督和审查,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,保障诉讼的公正进行。
三、诉讼证据的证明力如何认 
诉讼证据的证明力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。首先,证据的真实性是基础,需确认其来源合法、内容客观且未被篡改。其次,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至关重要,只有与待证事实存在逻辑联系的证据才具证明力。再者,证据的合法性也不可忽视,如取证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。不同种类的证据证明力有所差异,例如物证的证明力通常较强,因其具有直观性和稳定性;证人证言则需考虑证人的作证能力、与当事人的关系等因素。法官会根据具体案件情况,对各证据的证明力进行综合审查判断,以确定其能否作为定案依据,从而查明案件事实。
民事诉讼证据含八类:当事人陈述、书证、物证、视听资料(如录音录像)、电子数据(网络信息)、证人证言、鉴定意见(专家结论)及勘验笔录(现场勘查记录)。各类型证据从不同角度证明案件事实。



